□通訊員 王建華
“我爸在我和曹某結(jié)婚后,一直找我要錢,還以我弟結(jié)婚需要錢為由,勸我用訂婚的方式騙彩禮。如果我不給他錢,他就把我已婚的情況告訴曹某?!薄拔抑浪@樣做不好,但我是她爹,我得幫她?!苯?,在審理一起詐騙案時,面對犯罪嫌疑人李某國、李某某父女倆截然不同的供詞,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對該起案件進行深入調(diào)查。
從被婚配者到行騙者
2012年7月份,15歲的李某某在父親李某國的安排下,與鄰村村民張某成婚?;楹?,李某某接連生育4子。李某某與張某在2017年9月份補辦結(jié)婚證。2022年年初,不甘于現(xiàn)狀的李某某離家出走。
2022年4月份,李某某隱瞞已婚育的事實,與曹某確立戀愛關(guān)系。李某國以曹某家貧、“不值得冒險”為由,反對二人交往。2023年5月份,李某某謊稱懷孕,迫使李某國同意二人交往。李某國在得知曹某愿意支付高額彩禮后,不僅同意二人交往,還租賃房屋冒充李某某的“娘家住所”,與曹某家人協(xié)商訂婚事宜。2023年11月份,李某國又租賃另一處房屋,冒充李某某陪嫁的全款房,并雇傭多人冒充娘家親屬,參加李某某與曹某的婚禮,騙取曹某彩禮、“五金”首飾等財物合計26萬余元。收到高額彩禮后,李某國向李某某索要2萬元用于揮霍。
“假面新娘”開啟詐騙之路
嘗到甜頭的李某國開始勸說李某某繼續(xù)騙婚,二人自此開啟“職業(yè)騙婚”之路。
2022年12月份,李某某與申某確立男女朋友關(guān)系。2023年7月份,李某某與申某訂婚,騙取申某財物合計33萬余元。2022年6月份,李某某和范某確立戀愛關(guān)系,2023年12月份,李某某謊稱懷孕,督促范某與李某國協(xié)商訂婚事宜,騙取范某財物23萬余元。2024年1月份,范某發(fā)現(xiàn)李某某與曹某有聯(lián)系,還看到了李某某與別人的婚紗照,遂提出終止婚姻關(guān)系,并要求李某某返還彩禮。而此時的李某某正沉浸在奢靡的生活中,早已將騙取的錢財揮霍一空。
為盡快補齊范某的彩禮,李某某緊急物色下一位受害人。2024年2月份,李某某認識了趙某。李某某以母親患癌,要達成母親遺愿為由,催促趙某與自己訂婚。李某某與趙某在認識的第14天訂婚,而拿到彩禮的第三天,李某某便失聯(lián)了。趙某找到了所謂的“陪嫁房屋”,發(fā)現(xiàn)該房屋是租賃的房屋,且李某某曾在此房屋內(nèi)舉辦過婚禮。發(fā)現(xiàn)被騙后,趙某于2024年3月5日向公安機關(guān)報案。至此,李某某、李某國的騙婚劇本被迫“殺青”。其他3名受害人在接到公安機關(guān)的電話后,才從李某某、李某國編織的“婚姻夢”里清醒過來。
經(jīng)查,2022年4月份至2024年2月份,李某某、李某國先后騙取曹某、申某、范某、趙某4人財物高達101萬余元。他們的最短騙婚周期為14天,最高詐騙金額為33萬余元。為掩蓋犯罪真相,李某某在開封、漯河、周口3地與受害人周旋,拖延結(jié)婚事宜。
2024年3月15日,該案由鹿邑縣公安局立案偵查。2024年8月2日,鹿邑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。2024年12月30日,鹿邑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李某某、李某國有期徒刑12年、11年,并處罰金。李某某不服,稱對詐騙曹某的犯罪事實、詐騙數(shù)額有異議,要提出上訴。2025年2月11日,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材料。
鐵證擊碎“深情”謊言
“我真心想嫁給曹某,他給的彩禮我買了家具。曹某買車,我為他付了首付,還替他還了貸款。我沒有詐騙他。”面對李某某的“真誠闡述”,承辦檢察官認真梳理審查案件,調(diào)取證據(jù)鏈,理清作案時間,進一步明確詐騙金額和犯罪事實:李某某雖然和曹某共同生活時間較長,并舉辦了婚禮,但她隱瞞了已婚育的事實,與曹某2023年5月份訂婚后,于2023年7月份與申某訂婚,于2023年11月份與曹某舉辦婚禮后,又于2023年12月份與范某訂婚。李某某這種維系多線婚戀關(guān)系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,其行為符合詐騙罪隱瞞事實、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特征。李某某用彩禮為曹某購買部分家具、支付車輛首付等行為,是贓物的處置問題,不能否認詐騙事實的存在。
庭審過程中,在檢察官構(gòu)建的“時間線比對+資金流追蹤+證人證言印證”的三維證據(jù)體系駁斥下,李某某最終無法自圓其說,當庭承認隱瞞已婚事實、同時周旋于多名男性之間并騙取財物的犯罪事實。
2025年3月26日,該案經(jīng)二審法院審理,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判決現(xiàn)已生效。